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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吉政办发[2003]32号

发布日期:2003-7-10

执行日期:2003-7-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快推进我省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分析形势,坚定做好再就业工作的信心

  2003年初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把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实现了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良好开局。但进入4月份以来,我省发生了非典型肺炎疫情,给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交通、旅游、餐饮服务等行业吸纳就业能力减弱,劳务输出人数明显下降,就业形势更为严峻。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分析当前的形势,既要正视困难,还要看到有利条件,进一步坚定实现全年就业目标的信心。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强化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把非典疫情造成的损失夺回来,千方百计完成年初确定的全省开发40万个城镇就业岗位,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22万人,“4050”人员再就业4.5万人)的目标任务。

  二、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一)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积极的就业政策,为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对医药、食品、建筑、饮食服务等行业,鼓励其根据市场变化和潜在需求,扩大生产服务规模,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要以开发第三产业服务型企业等劳动密集型岗位为重点,扩大就业岗位开发的规模和数量。各地要把开发社区保安、保洁、保绿、消毒和公共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和安置“4050”就业困难人员有机结合,摸索建立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安置基地。

  (二)大力组织劳务输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住当前非典疫情解除的有利时机,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力度,努力扩大输出规模。各地要明确劳务输出的阶段性目标,制定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继续实行鼓励政策,动员各级组织、社团以及个人开展劳务输出业务,充分利用前段收集的劳动力需求信息,派出专人搞好工作衔接,注意对输出人员进行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和岗前安全培训。通过努力,确保完成年初确定的劳务输出工作目标任务。

  (三)切实搞好就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各级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以歇业待岗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为重点,深入街道、社区和基层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对下岗失业人员要落实免费培训的优惠政策。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不断提高培训就业率。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培训的资金投入,为完成今年的培训目标任务提供物质保障。

  (四)改进工作方法,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和省的再就业扶持政策,适应形势变化,调整工作思路,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方法,增加职业介绍总量,提高成功率,确保劳动力市场或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正常运作。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结合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将求职用工信息带进街道、社区和工矿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网上职业介绍服务,提高服务效率。要对中小服务型企业实施援助,稳定就业。各级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依托街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摸清“4050”人员底数,并逐一建立台帐。要抓紧制定政府投资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可以借鉴长春市开辟“4050”人员再就业绿色通道和设立再就业援助专线的做法,千方百计帮扶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五)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管理。凡毕业半年后仍未实现就业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街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失业登记,核发《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凭证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要将高校毕业生失业就业情况纳入当地城镇就业统计范围,随时掌握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意愿、知识技能和家庭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三、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加快再就业资金筹措力度。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按季度及时足额到位,为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手续,确保政策落实。各地在出齐配套政策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明确每项扶持政策的具体办理程序、手续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确保7月份全面实施。

  (三)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准确掌握本地符合《再就业优惠证》领取条件的人员数量,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进度,要确保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及时领到优惠证。

  (四)加快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围绕构筑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各地要全面加强街镇乡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基础建设,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大力提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素质,全面开展劳动保障各项业务。7月底前,要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个到位。

  (五)搞好开发就业岗位和落实财政补贴政策的衔接。各地要采取“批量开发,规模就业”的方法,以大力开发劳动密集型的第三产业和便民利民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为重点,力争尽快在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扶持政策方面有所突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建设厅、卫生厅《关于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社区消毒保洁工作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3]32号)精神,把防治非典与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发社区环境卫生、消毒保洁等公益性岗位紧密结合,将社区消毒保洁(保绿、保安)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充分运用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人员再就业。

  (六)统一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加快开展贷款业务。省本级和各市州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统一设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局。各市州在7月上旬要明确小额贷款担保资金的额度,并拨付到位。按照国家的规定,有关部门要按照减少环节、减化手续、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的原则,制定本地小额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7月底前开始发放贷款。

  四、统筹兼顾,全面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巩固“两个确保”,不断强化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转变工作方式,积极寻求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办法,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保证完成今年养老保险各项目标任务。加强对社会保险资金的调度和预警预测工作,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大失业保险工作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出中心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切实搞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继续坚持“三改并举”方针,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组织开展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困难企业参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办法,提高监管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非典患者的有关待遇规定,发挥社会保险的作用。各级政府和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办法,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切实保障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二)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人员安置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人员安置工作的责任感。进一步明确政策措施,加强对人员安置方案的审核,规范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人员安置的操作程序。凡人员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人员安置资金不到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国有企业,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三)继续推进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继续做好扩大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工作。

  (四)做好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各市州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扶持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政策,可实施减免收费以及享受小额贷款等具体办法,解决好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促进政策落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就业工作的新机制。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

  (一)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以疫情为由解除职工和患者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7月中旬省政府将组织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督查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督查检查方案,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为接受督查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认真做好再就业工作情况统计上报工作。各地要按照省有关部门的要求按月汇总再就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按季汇总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省政府将从7月份起对再就业专项工作进行定期通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加强与经贸、财政、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做到客观准确。

  (四)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宣传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使下岗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办理程序做到家喻户晓,用先进典型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再就业工作的舆论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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