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 号:劳社厅函[2002]277号
发布日期:2002-9-13
执行日期:2002-9-13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8月5日的《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东劳社复转字〔2002〕01号)收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函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中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