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2-9-6
执行日期:2002-9-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2%调整为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做好有关宣传和调整的具体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