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潭政办发[2002]18号
发布日期:2002-10-18
执行日期:2002-10-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湘潭市下岗失业职工再就来办理证照“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建立湘潭市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办理证照“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为贯彻中央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的“绿色通道”,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促进湘潭市经济发展为目标,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援助、社会扶持、自主择业”的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10月30日前市、县政府要在当地政务中心或办事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的统一部署,由工商部门牵头,税务、卫生、环保、公安、消防、文化等部门参加,在10月30日前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办理证照“绿色通道”,为下岗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热情周到的“一条龙”服务,一次办完工商、税务登记及行政许可的有关手续。
二、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成立“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办理证照‘绿色通道’领导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彭伯良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工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税务、卫生、环保、公安、消防、文化、财政、监察、社会劳动保障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设立下岗失业职工申办证照专门服务窗口,开辟“绿色通道”。服务窗口设市工商局注册厅,由税务、卫生、环保、公安、消防、文化、监察等部门派员参加,实行集中办公。
三、扶持对象及优惠政策
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是:持有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再就业优惠证”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下岗失业职工凭“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时,享受优先受理、优先发照的待遇,从发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费用,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也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有标准的50%收取。坚决制止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职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禁各种代收代扣行为。
四、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
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申办证照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统一办理。城区下岗失业职工申办证照的受理工作统一集中在市工商局服务窗口,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根据县市的统一部署和各自的实际情况设立服务窗口。
1、在服务窗口公开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公开各审批部门的所需资料、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公开承办人员职责、承办人员姓名及监督电话、责任追究办法等,公开免收的各种收费项目。
2、税务、卫生、环保、公安、消防、文化、监察部门各派一名思想政治素质较好、作风过硬、业务熟悉的精干人员进入服务窗口,负责受理及与本单位的协调工作。
3、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要求,下岗失业职工申领证照,实行工商一门受理,由工商部门将有关资料及有关行政审批表格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在服务窗口受理后,协调部门内部运作,在承诺的时限内限时办结。
4、各审批部门的审批期限为:卫生、环保、公安、消防、文化等部门为10个工作日,工商部门为2个工作日,税务部门为3个工作日。登记中遇有涉及其他行政审批手续的,其审批期限为10个工作日。审批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总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5、下岗失业职工领取证照后,由工商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已就业印戳。
6、下岗失业职工领取证照后,其监督管理根据各有关审批部门的实际情况,由各部门自行确定。工商部门按属地监管的原则,将已申办证照的下岗失业职工名单抄送属地工商所,建立“经济户口”,实行属地管理。
五、工作责任制
1、分工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内部相应的工作程序及监督机制,保证“绿色通道”联系畅通,高效运转。
2、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派入服务窗口的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增强服务意识,主动解答企业和下岗失业职工的咨询,同时要加强与本单位的联系,加强内部协作,简化部门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3、行政效能监察制。市监察局要在服务窗口设立投诉箱和举报电话,对“绿色通道”的运作情况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行为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4、定期通报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