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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蚌政办[2002]97号

发布日期:2002-10-17

执行日期:2002-10-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乡镇企业除外)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市区每人每月350元,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每人每月290元。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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