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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文单位: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文  号:万州委发[2002]18号

发布日期:2002-10-23

执行日期:2002-10-23

生效日期:1900-1-1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是关系全局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为了确保社会稳定,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对我区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一)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加快重庆市二大城市建设步伐,加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坚持通过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充分发挥经济增长对增加就业岗位的基础作用,保持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和经济组织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就业。

  (二)工作目标。“十五”期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2003年,现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顺利走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2002年至2005年,每年新增城镇就业岗位8000个以上;力争“十五”期间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城镇从业人员70%以上。

  (三)工作重点。万州是移民大区,关破企业多,下岗失业压力尤为突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特别是解决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四)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投资为引导,加快发展服务业,继续拓展商贸、餐饮等服务领域的就业渠道,从调整商业业态和商业结构入手,重点发展连锁商业和餐饮服务业,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商贸“10强”;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加快发展旅游业;充分发挥社区优势,把开发社区家政、保洁、绿化、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作为开发性就业的重点。

  (五)进一步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新增就业岗位的重要作用。切实帮助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落实相关的各项政策,促进加快发展,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六)因地制宜,外引内联。做大盘强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有市场需求、就业容量大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兴办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促进国有企业在改革脱困基础上增加就业岗位。

  (七)规划扶持一批再就业重点企业。从2003年起,全区每年重点扶持10到20户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重点企业的筛选主要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着重从帮助落实税费减免、专项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入手,促进其加快发展。督促重点企业按预定目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八)大力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积极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区外、境外就业,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去施展才能,谋求发展。

  (九)开展劳务派遣。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再就业。

  (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帮助解决其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银行信贷、税费减免等问题,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三、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十一)税费减免政策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对下岗失业人员出租本人拥有产权或征得产权人许可转租使用权的房屋,月收入不足300元的,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利用自有房产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山、林地、水面等从事种植、养殖业,从有收入起的5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费项目由区财政、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3、要统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要求以及不影响市容的前提下,由建委牵头,会同工商、再就业办共同规划,可在社区等适宜的地方设立统一形式的临时性再就业服务设施;涉及占道的,严格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4、对现有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人数30%以上、60%以下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减按70%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人数30%以下的,3年内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5、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超过职工总数的6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对安置容量小、高收益的企业减免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总额的2倍。

  6、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1)利用原有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务合同。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工作,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再就业。根据《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试行办法》,确定万州商业银行为贷款银行。由区再就业办牵头,会同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和万州商业银行制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存入担保基金,落实相应贷款规模。各国有商业银行也要积极开办再就业小额贷款业务。

  (十三)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农业产业化开发性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当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企业属地原则,由区本级和管委会分别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补贴资金在同级再就业基金中列支。

  (十四)实施再就业援助。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区和移民开发区分别运用再就业基金购买一些公益性岗位,如社区保安、社区社会保障员、保绿保洁及交通协管员等,用于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各企事业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经同级再就业办公室审核后,由区或移民开发区负责提供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同时,对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同级再就业基金按每人1000元标准一次性向用人单位提供岗位补贴。

  (十五)财政投入政策。继续调整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区和移民开发区财政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工作需要,加大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反映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安排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经费,并实行严格的管理和考核。

  (十六)严格把握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依托街道、社区和企业搞好审核认定工作,做好下岗、失业和再就业的异动记载。现行“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和“低保证”作为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要严格发放和管理,对出租、转让和伪造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上述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具体操作按区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实施意见办理。

  四、加强就业服务,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十七)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尽快建成区、移民开发区、街道三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掌握劳动力资源及供求状况。劳动就业部门开办的公益性职介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对下岗职工和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为各类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技能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就业服务。在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内设立再就业服务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实施“一站式”就业服务。

  (十八)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的作用,以市场化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再就业培训。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应与推行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

  (十九)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完善用工登记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用工欺诈行为。建立、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督促指导各用人单位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法律援助,免收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申请仲裁的受理费。

  五、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兼顾城乡就业(二十)加强对关破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充分发挥基层党、政、工组织的作用,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一律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一律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50人和在职职工总数10%的,要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

  (二十一)统筹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开展就业前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适应能力,延缓就业压力。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要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乡镇企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要引导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区外、境外流动就业。

  六、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二十二)加快建立城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积极开拓社区服务领域。要按照《关于建立城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试点意见》(渝委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编委办、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民政局制定实施方案,加快工作进度。各移民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做到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场地、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六落实”,以保证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到2003年度,全区16个街道办事处全部建成融城市低保、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等工作于一体的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大清欠扩面的力度,强化社保基金的征收。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十四)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提供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待遇。对协议期满出中心的“大龄下岗职工”,继续按渝委办发[2001]18号文件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二十五)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对结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兑现经济补偿,搞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

  七、加大思想宣传工作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再就业的良好氛围(二十六)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导向作用。深入宣传党和政府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方针,宣传再就业工作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促使全社会关心支持再就业工作,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树立自立自强精神。报纸、广播、电视等主要媒体要开辟专栏,定期刊播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再就业政策咨询、典型经验介绍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再就业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在企业改革和人员调整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再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各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通过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群众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稳定。

  八、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二十八)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一号“民心工程”和“党政一把手工程”来抓,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2003年开始,在较长时期内,每年由区劳动保障、计划、统计部门提出意见,由区委、区政府将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扶困难群体就业等目标任务下达给开发区和区级相关部门。

  (二十九)各级各部门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子女入学、疾病就医等实际困难,多办实事,多做好事。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工商、银行、民政、建设、教育、卫生、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工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共同做好再就业工作。

  (三十)加强督促检查。每年年底前,由区委、区府督查室牵头,会同计委、财政、劳动保障、监察、就业等部门进行检查考核,对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年度考核一律不予评优;对差距较大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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