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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核发我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的通知》的决定

发文单位: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文  号:深经贸[2002]57号

发布日期:2002-12-9

执行日期:2002-12-9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核发我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的通知(1993年8月1日 深劳护[1993]167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和《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搞好我市采石场安全管理工作,尽快扭转采石场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现就强化我市采石场作业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几点措施: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深府[1992]86号文的要求,从今年8月份开始对我市范围内的采石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核发《安全准采证》,实行一矿一证的开采制度。具体工作按《深圳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核发办法》(见附件)执行。

  二、结合《安全准采证》的核发,开展一次采石场的清理整顿,以强化安全管理。具体要求是:

  (一)清理整顿主要按照《深圳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考核评分标准》对采石场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评估、整治。

  (二)以区为单位,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清理整顿小组,对辖区内的采石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并逐个进行登记。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清理审查小组,对部分采石场进行重点检查。

  三、为贯彻采石场矿长(经理)安全资格认证制度,配合《安全准采证》核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拟继续举办采石场矿长(经理)安全培训班,对尚未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矿长(经理)进行培训。要求今年内我市所有的采石场矿长(经理)必须持证上岗。

  各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应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认真抓好辖区内的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争取在今年10月底把核发《安全准采证》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深圳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核发办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深圳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核发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开办的露天采石场(包括市属、外资、外驻、乡镇、个体等采石场),必须申请并持有《安全准采证》才能进行采石生产。

  二、《安全准采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三、申领《安全准采证》必须填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矿长(经理)持有的《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二)石场安全设施和技术力量情况;

  (三)反映石场开采基本情况的图纸资料;

  (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安全准采证》申报程序:

  (一)乡镇、个体等采石场,向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安全准采证》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属、外资、外驻采石场,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安全准采证》。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考评标准审查《安全准采证》申请报告,并结合现场实地检测,认定合格的方可发给《安全准采证》。

  六、《安全准采证》按照一矿一证的原则核发,每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年审。

  七、采石场开采完毕,应及时将《安全准采证》上缴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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