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文 号:深经贸[2002]57号
发布日期:2002-12-9
执行日期:2002-12-9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加强事故监察工作的通知
(1995年8月1日 深劳[1995]139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蛇口、华侨城、南油工业区安委会:
为了加强重大伤亡事故的监察和统一管理,及时掌握全市职工伤亡事故的总体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和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解释,从今年8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事故分级管理、动态报告和事故处理批复结案等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故的分级管理
(一)宝安、龙岗两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罗湖、福田、南山区区属用人单位发生一次重伤(中毒)6人及以下或死亡2人及以下的事故,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时,也可直接组织事故的调查。
(二)凡发生一次重伤(中毒)7人及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市属、驻深用人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均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但也可视不同情况委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二、关于事故的登记和动态报告制度
(一)凡重伤以上的事故,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填写《深圳市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以此存档,建立事故管理台帐。
(二)发生一次重伤(中毒)3人以上或死亡事故的,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发生一次重伤(中毒)7人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后,应立即以电话快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关于伤亡事故的结案、备案制度
(一)今后凡发生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单位,应按照我局统一印制的《深圳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调查,如实填报。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事故分级管理制度对事故单位填报的《报告书》实行审查批复,批复即为结案。对于原因分析不明,责任划分不清或整改措施及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力的,应坚决将《报告书》退回重报,严把审查批复关,确保事故查处工作的客观、公正、严肃性。批复文件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可视事故的具体情况作相应的变化。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书》的30日内作出批复,并做好事故资料归档工作,建立事故档案;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事故批复后的7日内将事故批复及《报告书》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以便掌握我市伤亡事故结案情况。
四、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制度
(一)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即要在每月终后1日内上报统计报表和每起事故的简要情况说明,但不得以伤亡事故的“说明”代替事故统计报表上报。主管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应按规定审核事故统计报表并签字,对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二)为强化事故基础管理,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事故报告、统计和资料归档工作,并要求尽快启用省劳动厅事故统计软件,逐步实现事故信息管理电脑化。
为推动贯彻实施事故动态报告、结案备案和统计报表制度,我局将组织专项检查和考核,考评结果将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内容。考评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