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穗府[2002]44号
发布日期:2002-12-24
执行日期:2003-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81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执行省一类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450元/月调整为510元/月。以此计算,每个工作日最低工资标准为24.38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5元。
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辖内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上述区、县级市根据本地区实际,从省政府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选定一个标准,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抄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81号)(略)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