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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费率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珠府[2003]15号

发布日期:2003-1-21

执行日期:2003-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费率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费率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这与目前我市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相比,用人单位承担的缴费比例增加了一个百分点。为了保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总缴费比例基本维持不变,近期内不增加企业负担,结合我市目前医疗保险良性运作的实际,现就调整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执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同时,将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相应调低一个百分点,即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规定的7%下调为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2%保持不变。

  二、下调后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暂维持两年不变,即执行至2004年年底,2005年及其后根据2004年的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平衡情况,再考虑是否作新的调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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