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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黄政办发[2003]19号

发布日期:2003-2-20

执行日期:2003-2-20

生效日期:1900-1-1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黄石市人民政府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鄂医改[2003]1 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现在的"6+2"调整为"7+2",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7%,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调整缴费比例的核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地税局负责征收。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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