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扬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扬府发[2003]30号
发布日期:2003-3-5
执行日期:2003-3-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各委、办、局(公司),驻扬各团以上单位:
做好新时期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是党委、政府的一项长期政治任务。根据省政府(1998)29号文件有关规定和总政治部[1998]1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200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的要求,结合全市双拥创建的实际,现对进一步做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做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举措来抓
党的十六大强调“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切实贯彻这一精神。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是整个就业和再就业工程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新时期军嫂(随军家属)安置已由行政调节转向市场调节,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抓好这项工作尤为重要。不仅对解决部分军队干部(士官)的实际生活困难、保持部队稳定有着重要作用,而且与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紧密关联。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抓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有利于军心稳定、国防巩固,有利于国家的安全和发展,有利于推动改革开放的深入,同时,这也是我市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的重要内容,必须坚决狠抓到位。当前,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地方安置下岗职工的压力很大,更需要全体军民同心同德,奋力攻坚。军地各级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从支持军地改革和建设的高度,提高对进一步抓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认识,用实际行动为党、为国、为军分忧。
二、进一步强化教育,帮助部队干部(士官)和军嫂(随军家属)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观
军人和军嫂(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积极进入劳动力市场参与竞职竞岗或自谋职业,是军嫂(随军家属)实行尽快就业的当务之急。驻扬部队要加强教育和引导,切实帮助军嫂(随军家属)更新就业观念。要转变工作安置靠政府包下来的观念,树立在政府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竞争上岗的思想;转变只有进国有单位才算就业、才“保险”的观念,树立就业不分企业性质和靠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后顾之忧的思想;转变进非公有制企业政治地位低的观念,树立无论在何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工作都是创造公众财富的思想;转变择业分高低贵贱的等级观念,树立无论从事什么职业都光荣的思想。在当前就业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军嫂(随军家属)就业上岗必须有不怕苦、不怕累,不计较工作岗位,敢于拼搏创业的思想。部队要抓好转变就业观念的教育,既要教育军嫂(随军家属),也要教育干部(士官),教育整个部队。市双拥部门和部队要注意宣扬那些不挑不拣,这也能干、那也肯干,以及自谋职业、自强自立的典型。
三、进一步拓宽培训渠道,扶持军嫂(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军嫂(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当地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家庭经济情况确实困难的,应当免收培训费用。随军前有工作,随军后需要参加职业培训的军嫂,可适当减收培训费用。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再就业培训班,劳动部门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证书。劳动部门、部队在抓好下岗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的同时,所在企事业单位也应抓好在岗军嫂(随军家属)就业的培训,不断提高文化、知识层次和劳动技能,增强在现职岗位上的竞争能力。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对军嫂(随军家属)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军嫂(随军家属)下岗的,由企业出具证明,无工作的,由双拥部门出面,向劳动保障机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优先参加劳动力市场竞聘、政府购买岗位等,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主创业的军嫂(随军家属),凭工商营业执照一次性由劳动保障部门补助1000元用于生产经营启动扶持资金;工商、公安、市政公用、卫生等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必要扶持、照顾,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照,优先安排经营地点和摊位,免收卫生费,免收当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第二年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免收当年摊点占道费,第二年减半收取摊点占道费;减半收取卫生合格证、健康证的办证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市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用人单位招收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并能订立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到劳动部门领取安置补助费。
四、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大对军嫂(随军家属)的就业保护力度
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工作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凡军嫂(随军家属)就业保障不明确,不允许进入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军嫂(随军家属)不得列入范围。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可调整到其它相关工种,并尽量不减少她们的工资收入。在单位内无法上岗的,经征求本人意见,可由单位向劳动部门申报,通过劳务中介机构优先介绍就业,订立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向双拥部门备案;在合同期内,无个人素质等原因,单位不得中途辞退;合同到期,还应优先续订。在边疆、海岛、高原、飞行部队服役的军嫂下岗,原所在系统要千方百计创造条件让她们再就业。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伤残军人在就业上也要照顾,不得随意解聘或下岗。各级劳动部门要会同双拥部门健全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监管机制,从劳动合同签订、续签、中止、解除到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完善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档案,与各县(市、区)联网,全程监控,确保非个人因素待业军嫂(随军家属)数为零增长。
五、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落到实处
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单靠哪一方面、哪一个部门是不行的,必须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军地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才能保证得到落实。各级要以对国家和军队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创建评比、检查硬性目标,作为双拥命名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双拥部门要加强联系,注意分析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一些大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当前,要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制订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改革总体规划,抓好具体实施,确保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率不低于95%.
二OO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