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穗办[2003]6号
发布日期:2003-3-21
执行日期:2003-3-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精神,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03年1月起,全面实施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再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将再就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重视、政策配套、部门协调、社会支持、个人努力的就业促进机制。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拓宽社区就业服务领域,加快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想方设法为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广开就业门路,净增就业岗位,有效解决就业问题尤其是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力争在2003年至"十五"期末,全面落实再就业政策,每年新开发就业岗位15万个以上,全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60%以上,其中特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45%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率达6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确保全市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二、职责任务
(一)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的责任。
1.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按照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区、县级市党委和政府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本级政府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要逐级落实责任,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指标及奖惩办法,层层分解到所属街(镇)。建立定期检查、通报和奖惩制度,努力改善本地区的就业环境。
2.设立本级政府的再就业专项资金。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再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专款专用于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补贴等项支出。
3.建立健全本地区就业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政府派出机构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承担辖区内就业服务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重点开拓社区服务就业岗位,区、街(镇)社区服务项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员的30%.要把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做好特困下岗、失业人员的摸查发证工作,持证的特困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率达45%以上。
4.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促进就业的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好促进就业政策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认真办理下岗失业人员的来信来访,防止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二)市属有关部门的责任。
1.市劳动和社保局。市劳动和社保局是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责任是:
(1)负责全市再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及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全市下岗失业人员的统计分析工作。
(3)负责全市再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4)组织实施下岗失业人员"一三一"就业服务(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一次减免费的职业训练),进一步提高转业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
(5)组织实施对特殊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工作。
(6)负责劳动力市场管理,组织实施分类调控招用外来劳动力的有关规定,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加大劳动行政执法监察力度,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7)配合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市就业办做好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投放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宣传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区、县级市及市属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再就业的宣传工作;总结再就业的先进经验,推广再就业的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再就业的公益性宣传活动;监督新闻媒体依法刊播招聘广告,严防虚假招聘广告欺骗下岗失业人员。
3.市计委。负责研究制定就业与经济、社会、人口协调发展的方针政策,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人口的机械增长计划和人口的准入条件,调控迁入人口的总量和结构,提高迁入人口的素质,为就业服务载体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4.市经委。制定工业结构调整政策及企业发展计划时要有利于促进再就业;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安置职工;指导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协调和督促工业系统各企业落实安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
5.市商业局。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拓展商业时,要把创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要求新开办的商业企业按照市促进再就业的有关政策,优先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6.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把社区就业列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把社区就业作为指导基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社区服务项目按比例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的检查考核;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7.市财政局。
(1)负责安排市级再就业专项经费,将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2)负责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完善劳动力市场各种服务功能。
(3)负责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下岗失业人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4)安排资金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小额贷款业务由商业银行负责。
(5)加强对再就业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8.市物价局。依法落实、检查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减免各类管理类、登记类和证明类费用的情况,严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进行强制收费、乱收费。
9.市工商局。结合自身职能和我市实际,制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办理工商手续的优惠政策;在对外服务场所明示相关的再就业政策及申办程序、办理期限,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办理相关证明等手续提供方便。指导、监督集贸市场安排摊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强对本系统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
10.市旅游局。把开拓就业岗位,促进再就业纳入旅游服务业发展计划,督促本市各类旅游服务场所优先使用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协调和督促新开发的旅游景点和新开办的酒店(宾馆)、餐饮企业落实安置、使用本市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
11.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根据自身的特点积极配合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办好所属劳动力分市场或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着力解决青年就业和特困妇女、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典型,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再就业观念。
12.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促进再就业的税务政策;加强对促进再就业税务优惠政策的宣传,在本系统对外服务场所明示相关的再就业政策及申办程序、办理期限,为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优质服务,并定期检查督促本系统的执行落实情况。
13.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督促各商业银行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总行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切实开展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督促各商业银行简化申贷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的便利。
三、检查考核
市委、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将定期对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再就业工作的各个方面,如组织领导工作、执行政策措施情况、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效果等等。考核的量化指标,则将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数据进行。
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