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文 号:鲁劳社[2003]12号
发布日期:2003-3-20
执行日期:2003-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全省统筹范围内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6%调整为7%。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发文单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文 号:鲁劳社[2003]12号
发布日期:2003-3-20
执行日期:2003-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全省统筹范围内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6%调整为7%。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