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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文  号:劳社厅函[2002]38号

发布日期:2002-2-9

执行日期:2002-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2001年工资总额基数的方案》(东司人资字[2001]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和销售收入复合指标挂钩办法。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和销售收入挂钩的比重分别为60%和40%.

    二、核定你公司2001年实现税利基数为13053.47万元,销售收入基数为171962.62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31260.12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

  三、你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公司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管理,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二00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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