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文 号:劳社厅函[2002]38号
发布日期:2002-2-9
执行日期:2002-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2001年工资总额基数的方案》(东司人资字[2001]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和销售收入复合指标挂钩办法。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和销售收入挂钩的比重分别为60%和40%.
二、核定你公司2001年实现税利基数为13053.47万元,销售收入基数为171962.62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31260.12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
三、你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公司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管理,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二00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