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淮府[2001]32号

发布日期:2001-6-28

执行日期:2001-6-28

生效日期:1900-1-1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保障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经 市政府第126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再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由 156元提高到185元;凤台县和毛集实验区由130元提高到156元;潘集区仍保持156元。提高后的保障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