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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再就业援助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青劳社厅函[2001]81号

发布日期:2001-7-9

执行日期:2001-7-9

生效日期:1900-1-1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劳动)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再就业援助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再就业援助工作。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青海省再就业援助行动方案

一、再就业援助行动的意义和目的

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我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再就业工作取得一定进展,有力地保证了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维护了社会稳定。但由于我省经济基础薄弱、再就业环境不宽松,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将面临许多实际困难。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目的就是通过上门指导、贴近服务、专项扶持、接续社会保险等措施,使他们在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方面得到及时有效地服务和帮助,以解除其后顾之忧,顺利"出中心"、再就业,把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

二、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对象

再就业援助行动以协议期满将出中心或已出中心但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服务对象,为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

三、再就业援助行动内容要点

围绕"促就业、接保险、保生活"三个主题,落实以下八个方面的援助项目,使其构成一个环环相扣的系统工程:

(一)上门咨询和政策援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联合有关部门深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各街区,为下岗职工和长期失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援助要求:

1、保证每位下岗职工出中心前至少接受一次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教育。由区、县再就业办公室组织辖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公共职介机构工作人员集中宣讲和解答下岗职工最关心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各地再就业工作机构要及时 召开会议,对宣讲教育行动进行部署,有计划地进行。

2、全面推行下岗职工再就业政策优惠卡制度。为下岗职工提供一本专门的再就业政策优惠卡,使下岗职工通过优惠卡了解可从政府哪些部门获得何种帮助和如何得到帮助,做到"一卡在手、政策全通、心中有底"。各有关部门兑现优惠政策情况也在优惠卡上及时记载,使优惠政策切实落到下岗职工身上。

优惠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认真核实下岗职工情况,做好核发优惠卡的工作,并主动协调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上的衔接,使下岗职工享受优惠政策的渠道畅通,手续便利。

(二)职业指导援助。

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下岗职工免费进行职业指导。援助要求:

1、使他们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和国家就业政策,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主创业意识。帮助他们分析自身条件,确定适合自身状况的职业定位,积极自谋职业和采取灵活方式实现再就业。介绍和推荐实现再就业者的成功之路和再就业途径,激发他们再就业的主动性。

2、职业指导要点面结合,宣传政策时集中讲,发放优惠卡时面对面讲,登记求职时有针对性地讲。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涉身处地做好思想工作。

3、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进行全省下岗职工再就业先进典型评选表彰和巡回演讲活动,典型引路、转换下岗职工择业观念,促进再就业。

(三)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用人单位,掌握一批空岗信息,随时免费提供给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长期失业人员。援助要求:

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各行业劳动部门要主动深入用人单位,广泛收集用工信息,集中掌握一批就业岗位。并通过公告栏、信息网、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发布就业信息,向每一位有再就业愿望的下岗职工提供三次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计委、经贸、财政、民政、建设、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积极开拓社区就业渠道,形成一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基地。

3、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集中的地区,定期为他们组织专场招聘会。

4、本地就业条件较差的地区,通过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联系,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

(四)技能培训援助。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按青劳社厅发[2001]30号文下达的再就业培训计划,围绕市场需求,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有效性等特点,为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法规、工商税收知识培训和适应其自身特点的技能培训。援助要求:

1、继续采取"讲师团"等形式,对下岗职工进行政策法规、工商税收经营知识方面的轮训,提高其自谋职业的信心。

2、选择当地有需求、且适合下岗职工从事的职业、工种,使每一位愿意接受技能培训的人员至少得到一次减免费培训的机会。

3、开展"创业培训"试点,培训再就业带头人。今年省上举办一期创业培训班,有条件的市、地、州也可进行试点。

4、对自愿参加技能鉴定的下岗职工,酌情减免鉴定费。

5、实现职业指导、推荐培训、实施培训、培训后推荐就业等环节的有机衔接,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一定水平。

(五)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和中断缴费参保人员提供便利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援助要求: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后,要及时对职工个人帐户、本人缴费情况进行核对,审定缴费年限,为下岗职工查询和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并向下岗职工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

2、《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由省社保局印制,内容包括:⑴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年限;⑵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⑶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的续保方法和相关政策;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3、对再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济)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在其缴费后记录个人帐户;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力缴费的人员,要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个人帐户的结存情况,说明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提供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援助要求: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窗口,遵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险费代收代缴的办法,帮助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2、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失业期间免费存放档案,并提供有关服务。

3、下岗职工出中心后以各种形式实现自谋职业的,根据其要求,为其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七)生活保障援助。

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援助要求:

1、下岗职工出中心前,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对其家庭生活状况进行逐户调查,并将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名单上报劳动保障部门,通知其所在街道办事处。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3、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医疗补助金。

4、对下岗职工出中心人数集中且数量较大的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上门服务,提供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咨询,办理失业保险等手续。

5、对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时告知有关政策规定,指导他们到民政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八)特困群体援助。

对于就业困难而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除开展以上援助外,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跟踪调查和重点援助。援助要求:

1、会同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定期进行深入细致的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援助。

2、在九部门联手推动社区就业行动中,重点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发公益性劳动岗位,优先向下岗职工提供就业岗位。

3、指导街道、居委会定期走访这类人员家庭,掌握第一手情况。

四、再就业援助行动的组织领导

再就业援助行动事关下岗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实施。要在劳动保障系统内建立培训就业、劳动关系调整、劳动监察、劳动工资、劳动仲裁、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处室和社保、就业、医管、培训等事业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组织,把任务分解到每一个部位、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主动与计划、经贸、建设、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配合,抓好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与财政部门配合,抓好资金的落实;与民政部门配合,搞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和社区就业组织建设;并发挥工、青、妇以及残联等社会团体的优势,发挥各新闻媒介的作用,形成统一整体和形成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开展再就业援助工作。

五、有关要求

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总的目标是通过今后几年的努力,使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特别是那些困难群体人员,凡是需要了解政策的,都能得到及时的咨询和解答;凡是有就业和培训愿望的,都能得到适合的岗位信息和培训机会;凡是需要保持社会保险关系的,都能得以及时接续;凡是需要生活保障的,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当前最现实和紧迫和任务,就是对下半年协议期满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开展切实有效的援助,确保平稳渡过出中心的高峰期,为此,要求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摸清底数,明确重点,落实各项援助措施。各地要通过深入调查,摸清协议即将到期和已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相关情况,重点掌握就业困难及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情况,确定本地的重点援助对象,有针对性地实施援助。

(二)完善保障措施,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援助行动取得实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对援助行动的经费支持,对已列入财政预算的经费要抓紧落实,同时努力开拓其他筹资渠道。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培训的经费补贴,保证援助行动顺利开展。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援助行动的需要,健全组织,完善服务职能。在劳动力市场综合性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或服务区位,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开展失业登记、社会保险接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培训的"一条龙"服务。健全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强化对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促进就业的职能。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和公共就业服务的各项功能,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务求取得实效。

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情况及时通知其居住地的街道和居委会,并指导街道和居委会建卡造册,实行动态管理。努力做到下岗职工的技能水平清、就业动态清、生活状况清。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要建立跟踪服务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同志要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协调劳动关系,及时了解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落实,当前要特别注意下岗失业人员务工报酬,订立劳动合同和续接养老保险关系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树立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多办实事,切实把各项行动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以年初省政府下达各地的就业计划和省厅下达的培训计划指标为数量要求,以本方案提出的援助内容及措施为质量要求,围绕"促就业、接保险、保生活"三个方面,分别对下属各单位从政策是否到位、经办是否得力、监察是否有力等不同侧面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年终实行考核。对取得实际效果的给予表扬;对因工作没有落实而引发问题的,要给予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大力开展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援助行动。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大力宣传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和援助行动的各项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了解政策,消除疑虑。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进行宣传,扩大援助行动的影响,动员社会各界经多种形式关心和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其再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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