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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定点医疗机构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陕劳社发[2001]321号

发布日期:2001-7-1

执行日期:2001-7-1

生效日期:1900-1-1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劳发[2000]274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25号),结合西安市区范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平均费用情况,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及定点医疗机构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调整如下:

  一、2001年度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

  医院级别          起付标准(元)

  第一次住院 第二次住院 第三次及其以上住院

  三级     785      550     393

  二级     628      393     314

  一级     471      314     236

  二、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1400元。

  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为:

  三级甲等医院 4350元

  三级乙等医院 3480元

  二级甲等医院 2690元

  二级乙等医院 2510元

  一级甲等医院 2090元

  一级乙等医院 1980元

  四、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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