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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个字[1996]325号

发布日期:1996-10-10

执行日期:1996-10-1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意见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转借、出卖、出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法经营行为中承租(受让)者的处罚,可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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