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连政办发[2001]194号
发布日期:2001-12-13
执行日期:2001-12-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建立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核定缴费基数和发放养老金、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监管的养老保险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加大养老保险费筹集力度,全面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保证了全市62000多名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由于企业离退休人员自然增长过快,养老金支出不断增加,加之部分企业欠费,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出现赤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要逐步提高到工资收入8%”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结合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的实际承受能力,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市本级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企业工资总额的18%提高到20%;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工资收入的6%提高到7%.
凡未达到上述缴费比例的县、区,统一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再落实提高企业缴费比例的同时,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