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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息派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1996-9-22

执行日期:1996-9-22

生效日期:2005-7-20

  为了确保投资者按时领取股息,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现就本所上市公司股息派发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上市公司应严格按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22号文的规定在其他红派息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息派发工作。上市公司实施分红派息方案时,应将其划出股息的时间和投资者可领到股息的时间在分红派息公告中说明清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在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R日)的前两个工作日(即R-2)将股息款足额划入本所指定的银行清算帐户。

  第三条 本所收到股息款后,在股权登记日后三个工作日(即R+3日)内将股息款划入证券商清算帐户。

  第四条 证券商应在股权登记日后第四个工作日(即R+4日)将股息款划入投资者在券商处开设资金帐户,投资者可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即R+5日)领到股息.第五条 上市公司如延迟划付股息款,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如未及时公告,本所予以通报批评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条 本所不定期地检查各证券商营业部的股息派发情况.如查实证券商收到本 所划入股息后未及时派发给投资者,本所予以通报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2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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