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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文  号:农发行人字[1999]113号

发布日期:1999-8-31

执行日期:1999-8-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人事教育处,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人事教育处: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同意我行养老保险工作按现行办法继续运行。为适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我行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现就此项工作运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享受地方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要求,经研究,凡纳入我行计划管理的临时工(不含非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并符合享受地方养老保险条件规定的,可参加地方的养老保险,在其所在地办理养老保险注册登记的有关手续。由单位按地方规定的比例及缴费工资基数,承担向地方缴纳的基金;临时工本人按地方规定的比例及缴费工资基数,向地方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

  临时工无上一年月缴费工资基数的,按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办法确定其缴费工资基数。

  二、关于我行系统单位提取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计算

  由于临时工参加地方养老保险,并由单位承担了向地方统筹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我行系统单位再按比例提取基金时,应剔除临时工工资,作为单位提取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即上一年年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减临时工工资总额。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为此,各分行要从新算账,做好基金提取的账务处理工作。

  三、个人账户中缴费利息的计算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出台前,职工个人账户暂不计息。待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出台后一并操作。如在职职工调动工作,并符合我行基金转移规定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按以下“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年  份199619971998
年记账利率%9.217.175.13

  四、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对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支付

  1.在职职工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应按上述利率计息,本息一次结清退还死亡职工的受益人,并封存其个人账户。

  2.离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除按上述利率计息、封存其个人账户外,计算退还本人缴纳的基金,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应退还死亡离退休人员基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合计-〔(个人缴费本息合计÷120)×离退休人员实际领取离退休金的月数〕。

  五、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清算的准备工作

  按照财政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纳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要求我行对统筹基金进行清算。据此,各省级分行统筹机构不再预留离退休人员两个月费用支付额,也不再执行由省级分行统筹机构按50%对基金进行保值增值的规定。要求结余额上划总行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同时记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各省级分行统筹机构,要按照1999年6月31日止的账务情况,对基金累计滚存结余额、上划总行基金、银行存款和各分行购买的各种增值债券分期、分类进行清算。并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养老保险基金清算表》(表式附后)。基金清算工作中账务与《基金决算表》不符的,要说明情况。此表由统筹办公室主管财务会计填报,主管统筹工作的行长签字(不得盖章),于1999年10月15日前以公文形式函报总行。

  六、关于启用新开户银行和账号的问题

  按财政部要求,总行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重新开立了新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自文到之日起停止使用过去旧的基金账户。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收款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6100904

  行号:本市450

  外阜500001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9年6月31日止养老保险基金清算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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