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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职工领取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复函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文  号:琼人劳保函[1999]139号

发布日期:1999-10-12

执行日期:1999-10-12

生效日期:1900-1-1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一次性领取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救济金待遇的请示》(昌人劳[1999]5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今年1月22日发布施行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30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精神,国有企业职工在转制、破产等改变单一国有所有制性质后而中断就业的,职工一次性领取安置费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此复。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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