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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施行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

文  号:琼保监发〔2006〕66号

发布日期:2006-6-13

执行日期:2006-6-13

生效日期:1900-1-1

省内各产险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公布并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根据保监会产险部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现行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启用经保监会批准的与交强险衔接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以现行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承保2006年7月1日以后起期的商业三者险,已经出具保单的,应向投保人解释,撤销保单。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并提示客户,凡是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应在保险期满后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公司不得宣传“商业三者险可以替代交强险”等,严禁误导客户。

  四、2006年10月1日起,对于未按照《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或者不能出示2006年7月1日前起期的商业三者险保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关执法部门将根据《条例》给予处罚。

  五、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和《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险发[2006]34号)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恶意炒作、误导客户,破坏车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六、我局将高度关注车险市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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