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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项中“非本人责任”的解释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自治区劳动厅

文  号:桂政法制字[2000]10号

发布日期:2000-4-17

执行日期:2000-4-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解释如下:

  “按正常铁路上下班、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期间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或患急病死亡的”规定中“非本人责任”,即指本人完全没有责任,也指本人虽有部分责任,但不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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