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企[1996]553号
发布日期:1996-12-5
执行日期:1996-1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按法定税率(33%)计算出的税额作为罚款依据,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是否补税按653号文第二条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