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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校办企业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企[1996]538号

发布日期:1996-12-3

执行日期:1996-1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我市对校办企业自开展认证和年检工作以来,在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清理假校办企业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最近,北京市政务信息专刊第80期刊登的北京市审计局对校办企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审计,其中涉及减免税的管理问题应引起市局的高度重视,为此现对校办企业减免税的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地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在今后的校办企业认证和年检工作中,要严格按京地税企(1995)139号文件执行。不得因校办企业对学校有投入就放松对校办企业的管理,放宽认证、年检的条件。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要规范其财务核算减免税款要按规定单独列帐反映。凡财务核算混乱,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的,不能予以年检,并按“关于对校办企业认证、年检中的不合格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297号)办理。

  三、要加强对校办企业的检查工作。各区、县地税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校办企业的互查工作。在互查的基础上,地税局会同区、县教委进行抽查,凡查出有问题的企业,限期改正,否则取消校办企业减免税资格。

  四、建议市教委组织开展各区、县间校办企业的互查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期进行,及时发现、纠正问题。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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