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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劳动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长政办发[2000]7号

发布日期:2000-3-22

执行日期:2000-3-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劳动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劳动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市劳动局 二000年三月八日)

  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长发[1999]29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0]3号)的精神,积极支持和配合国有企业改革,现就产权制度改革中有关劳动保障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破产清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企业破产应确保原企业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得到妥善安置,企业破产的预案在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的同时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派人参加企业破产清算小组工作。

  (二)企业破产清算时,必须优先清偿企业所欠工资(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企业所欠的工资是指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所获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

  基本生活费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企业所欠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从破产企业变现资产中优先清偿。

  当清算资产变现不足以清偿企业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时,经劳动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可以核销,但核销部分不记入个人帐户。

  (三)企业破产清算时,应留足原企业职工安置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医疗费。

  1、 原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费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5〕50号文件第11条规定的标准提留,即 1-10年工龄段500元/年, 10年以上工龄段900元/年,分段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2万元。

  2、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现行养老金发放金额×[社会平均期望寿命期(男74岁,女76岁)一现实际年龄]的办法提留。退休人员医疗费按1.5万元/人提留。

  离退休人员所提留的养老金和退休人员医疗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3、离休人员医疗费按2万元/人提留,其管理仍接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及职工,在破产时,失业人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对1984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企业破产时,合同尚未到期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原招收的固定工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9]15号文件第11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函[2000]9号文件,“已享受一次性补偿安置的人员,应视同自谋职业,不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破产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在一次性交纳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发放的养老金(每年递增4.8%)和医疗保险费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破产企业应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名单和有关资料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交纳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发放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费后,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提前退休职工所需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法定退休年龄一实际年龄)×8%十1.5万元。

  (七)破产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日期界定:以企业破产终结之日为起始日期。

  二、实行两个“置换”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原国有企业职工可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全民身份,即终止与原企业劳动关系,取消全民职工身份,按照市场要求实行新的劳动用工制度。

  (一)国有企业1984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尚未到期的,根据企业资产置换、重组情况,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 8 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进行补偿, 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原招收的固定工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9]50号文件第11条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三)已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按再就业政策办理。鉴于这部分职工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因此,可以按上述(一)、(二)条办理置换,企业不再设再就业服务中心。

  (四)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必须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交纳社会保险费和提前退休期内的养老金(社会保险费按每年递增8%,养老金每年递增4.8%)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纳入社会统筹范围。

  (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时间界定:以市政府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起始日期。

  (六)凡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保留个人帐户,新的用人单位和本人应继续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原固定职工1995年4月1日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1995年4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七)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基本生活费)福利费等内欠及社会保险费应在补偿时一并补给,企业应在改制方案中明确。

  (八)凡进行身份置换的企业职工均应事先由企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即出示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一次性交纳社会保险费、金;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档案审查手续等),否则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九)未改制企业的职工凡要求置换身份终止劳动关系的,由个人申请,经企业批准,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发〔2000〕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企业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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