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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公元2000年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9-19

执行日期:1999-12-20

  1999年12月20日,我国政府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为适应这一历史性的转变,从具体情况考虑,需要提前对公元2000年澳门的公众假日,在原有公众假日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调整。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公元2000年澳门的公众假日如下:

  1、元旦

  2、农历正月初一

  3、农历正月初二

  4、农历正月初三

  5、耶稣受难日

  6、复活节前日

  7、清明节

  8、劳动节

  9、端午节

  10、中秋节翌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翌日

  13、重阳节

  14、追思节

  15、圣母无原罪瞻礼

  16、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

  17、冬至

  18、圣诞节前日

  19、圣诞节

  上述安排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适当程序实施。

  二、对于澳门佛教团体及有关人士提出的增加“佛诞日”为澳门公众假日的强烈愿望以及其他有关建议,拟转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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