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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穗府办[1998]61号

发布日期:1998-12-15

执行日期:1998-12-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粤办函〔1998〕63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和就业等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仍按每月380元标准执行。需要调整类别的各县级市,可在省政府颁布的七类标准中选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
粤办函〔1998〕6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粤府〔1994〕100号)的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和就业等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1998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即仍按1996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七类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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