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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使用有关证件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1999-3-5

执行日期:1999-3-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所有缴费单位(包括事业单位)都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持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目前尚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可暂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有效批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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