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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人事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文  号:京劳资发[1999]82号

发布日期:1999-4-21

执行日期:1999-5-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各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农发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信用合作协会(筹备办公室):

  为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迎接建国五十周年和澳门回归,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1.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31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9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320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2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2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55元。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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