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文 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1999-5-11
执行日期:1999-5-11
生效日期:1900-1-1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地方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进入再就业服务组织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由企业的再就业服务组织缴纳。
(一)企业单位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事业单位从其事业费用中列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核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报表等有关失业保险的资料。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人员在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未登记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户口不在本市的非农民合同制职工比照前款执行。
(一)已重新就业;
(二)已应征服兵役;
(三)已移居境外;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被判刑收监或者被劳动教养;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