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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名称、会徽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标字[1994]第252号

发布日期:1994-9-13

执行日期:1994-9-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于1995年9月在我国北京举行。为加强对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名称、会徽的使用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名称(包括简称、缩写,下同)、会徽的专用权,由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享有。除新闻宣传外,凡在经营活动中需使用上述名称、会徽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组委会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名称、会徽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经组委会批准,擅自在商品上或服务中使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名称、会徽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组委会同意,擅自以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名称、会徽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组委会撤销之日起失效。

  附件: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会徽图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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