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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  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1997-12-15

执行日期:1997-12-15

生效日期:1900-1-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拒绝支付所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除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并可视情节轻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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