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文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发布日期:1997-12-26
执行日期:1998-1-1
生效日期:1900-1-1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主管工资工作的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