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文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发布日期:1997-12-26
执行日期:1998-1-1
生效日期:1900-1-1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使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罚款收入全部上交国库。”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