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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发布日期:1998-1-18

执行日期:1998-1-1

生效日期:1900-1-1

  《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1988年7月8日以粤府〔1988〕112号文发布)的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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