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发布日期:1998-1-18
执行日期:1998-1-1
生效日期:1900-1-1
《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1988年7月8日以粤府〔1988〕112号文发布)的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发布日期:1998-1-18
执行日期:1998-1-1
生效日期:1900-1-1
《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1988年7月8日以粤府〔1988〕112号文发布)的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