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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发布日期:1998-1-18

执行日期:1998-1-1

生效日期:1900-1-1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省政府1989年4月10日以粤府〔1989〕48号文发布)的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我国劳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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