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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7]法行字第29号

发布日期:1998-2-15

执行日期:1998-2-15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晋法行字第6号《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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