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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公安局

文  号:京劳职安发[1998]10号

发布日期:1998-1-22

执行日期:1998-1-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劳动局,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业务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企业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勘查结束后,对不需要保留事故现场的,共同批准企业清理现场,尽快恢复生产。

  二、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对事故调查后,应对事故的性质、造成事故的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以及责任大小等问题进行认定。

  三、职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五、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要及时互通情报。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事故中,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应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应告知劳动行政部门。

  六、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中,遇有较大技术问题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帮助分析。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工作中遇有意见分歧时应协商解决,如仍有异议,分别请示各自的上级。

  附件:特种设备名录

  1.锅炉

  2.压力容器

  3.压力管道

  4.电梯

  5.起重机械

  6.厂内机动车辆

  7.避雷装置

  8.客运架空索道

  9.大型游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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