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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7-7

执行日期:1998-7-7

生效日期:1900-1-1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市政府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议案》,决定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失业缴费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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