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公物处理必须交由市拍卖中心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中府办[1994]125号

发布日期:1994-10-5

执行日期:1994-10-5

生效日期:2002-2-9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拍卖中心于一九九三年九月正式成立,由市府办、物价局、财政局、税局、公、检、法、海关等16个单位组成的监事会也同期成立,并进行了正常的运作,自开展拍卖公物业务以来,对促进社会物资的合理流通,加强我市执法部门的廉政建设,减少财政流失,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社会反应良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意义宣传不够,未能形成社会共同监督;对公物实行公开拍卖的有关规定落实不够。为此,特重申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我市公物处理拍卖管理,认真管好国家财产,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使公物实行公开拍卖,形成一个良好的平等的管理制度。

  二、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廉洁自律,增加公物处理的透明度,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公物处理执行公开拍卖制度的规定,把公物处理问题作为我市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抓。

  三、中山市拍卖中心是我市拍卖公物的专门机构,今后我市所有罚没物品均在市物价局管辖下的拍卖中心公开拍卖。我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凡有符合拍卖范围的公物,必须交由中山市拍卖中心公开拍卖,不得擅自将公物交由其它商业渠道作价收购,更不得在内部作价处理。违者,追究单位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拍卖活动实行公开竞价、公开竞争,在拍卖活动中,凡是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均有资格参加竞买。

  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