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重府发[1996]116号

发布日期:1996-7-17

执行日期:1996-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和《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1996〕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每月190元;

  (二)每月170元;

  (三)每月150元。

  二、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渝中区、沙坪坝区执行每月190元标准;

  (二)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培区、双桥区、万盛区执行每月170元标准;

  (三)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荣昌县、大足县、潼南县、铜梁县、璧山县、綦江县、长寿县执行每月150元标准。

  三、上述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