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文 号:京劳仲发[1996]167号
发布日期:1996-7-16
执行日期:1996-7-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中所提关于通过仲裁监督程序问题,请遵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三十四条办理,今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6〕216号文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