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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文  号:京劳就发[1996]165号

发布日期:1996-7-15

执行日期:1996-7-1

生效日期:1998-7-1

各区、县劳动局:

  为保证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189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02.5元;

  (三)连续工作时间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16元;

  (四)连续工作时间15年以上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29.5元;

  (五)从第十三个月起,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一律为189元。

  二、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市、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要做好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核定、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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