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文 号:长政发[1996]41号
发布日期:1996-9-4
执行日期:1996-9-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一九九五年来我市月人均生话费支出、职工供养人数及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化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定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及岳麓区190元,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及浏阳市175元。此标准的执行时间为一九九六年七月至一九九七年六月。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文 号:长政发[1996]41号
发布日期:1996-9-4
执行日期:1996-9-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一九九五年来我市月人均生话费支出、职工供养人数及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化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定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及岳麓区190元,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及浏阳市175元。此标准的执行时间为一九九六年七月至一九九七年六月。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