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发[1996]191号

发布日期:1996-9-16

执行日期:1996-9-16

生效日期:1900-1-1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沪劳保字〔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