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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和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文  号:长政发[1996]43号

发布日期:1996-9-13

执行日期:1996-9-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部、省属在长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的批复》,为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保证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使优化资本结构过程中企业兼并、破产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从1996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基金;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3元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二、从1996年10月1日起,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数的70%,失业职工按月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领取。

  请各用人单位严格按新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机构要保证失业救济金按新标准及时发放到位。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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