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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号)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文  号:京劳法发[1996]418号

发布日期:1996-12-5

执行日期:1996-10-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单位:

  现将《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执法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1996)24号〕的规定,北京市劳动局为市级劳动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其内设的处室,应以市劳动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根据《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号)第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劳动局委托北京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以北京市劳动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文书,由北京市劳动局统一制定,另文公布。

  四、各区、县劳动局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并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违法违章行政处罚情况月报报北京市劳动局政策法规处。对符合《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在听证后作出处罚决定七日内报送市劳动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五、有关劳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15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1996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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